各镇(街道)民政和社会(区)事务办 、财政办 :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 2 〕1 87 号)精神,决定提高我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全 区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81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全 区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32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58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82元,以后按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行调整。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区 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17元。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2年9月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 荣昌区 民政局重庆市 荣昌区 财政局
202 2 年 9 月 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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