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民政和社会(区)事务办 、财政办 :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 发 〔202 3 〕 10 号)精神,决定提高我区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60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 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区 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 35 元。
五、调标 执行 时间 。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 3 年9月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不变。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按照本通知要求,务必落实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加强规范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 荣昌区 民政局 重庆市 荣昌区 财政局
202 3 年 8 月 28 日
(此件公开)
重庆市荣昌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 3 年 8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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