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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乡低保家庭成员的认定范围
日期: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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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共同 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员。

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回到家庭生活的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 有当地有关部门 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四)家庭月人均收入在 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靠父母、兄弟姐妹供养,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的人员。

(五)区级(含)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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