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部门 > 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荣昌府复〔2022〕42号)
日期:2023-06-26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行政复议决定书

荣昌府复〔2022〕42号

申请人: XX, 男,汉族 19XX年X月出生,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学院路。

被申请人: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地址:荣昌区昌州大道29号。

法定代表人: 唐列,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 2022年4月14日作出的荣昌公(河)行罚决字〔2022〕10号行政处罚决定 ,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 2022 4 24 日收到 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十五日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人述称: 申请人是 2022年4月13日被抓住的,当时公安民警在 申请人 的身上没有搜出一点毒品或与毒品有关的东西。没有证据能够指出申请人在谁手里买的毒品,买了多少钱的毒品,在什么地方如何交易的。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和谁在一起用什么方式吸食毒品。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法吸食毒品,没有人证、物证,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是事实。申请人不服,特提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辩称: 1.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胡 XX 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胡 XX 因涉嫌吸毒在荣昌区水口寺被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查获。河包派出所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开展调查,通过对胡 XX 进行尿检、询问及对其提取毛发送检 认定申请人在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4月13日半年内有吸毒行为。在该案调查中,分别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尿检结果、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申请人有吸毒的行为,应当行政处罚。 2.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 荣昌公(河)行罚决字〔2022〕10号”行政处罚决定 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3 .对于申请人所提及怎么购买的毒品、吸食的毒品等未查明清楚的问题。 根据 《涉毒人员毛发 本检测规范》第九条 毛发样本中06 -单乙酰吗啡、吗啡……认定检测结果为阳性 ,正因申请人不对其违法行为进行陈述,按照检测规范对其进行 检测, 认定其吸食了毒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荣昌公(河)行罚决字 2022〕10 ”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望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复议 查明:

202 2 4 13 日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将申请人抓获,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办理,并于 当日制作申请人询问笔录、尿液提取笔录、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检材提取笔录。202 2 4 13 日被申请人向四川XX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委托书、鉴定聘请书,当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经检验,胡XX的毛发样本中检出吗啡和单乙酰吗啡成分,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出限均为 0.2纳克/毫克)。 202 2 4 14 日,被申请人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申请人。 2022年4月14日,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申请人于当日对申请人的申辩出具行政案件告知程序复核意见书。 2022年4月14日 被申请人 对申请人作出“荣昌公(河)行罚决字 2022〕10 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询问笔录、 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结果告知笔录、检材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照片 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治安管理的职责,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主体适格。

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尿液使用吗啡检测试剂盒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申请人自称未吸食过毒品,为查明申请人是否吸食过毒品,荣昌区公安局民警提取申请人头部毛发送四川XX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 申请人的毛发样本中检出吗啡和单乙酰吗啡成分。被申请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十二 条第 (三) 规定,对申请 人作出 荣昌公(河)行罚决字 2022〕10 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等法定程序, 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该 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 荣昌公(河)行罚决字 2022〕10 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亚星娱乐

                                                                                2022 6 21


版权所有:亚星娱乐

主办单位:亚星娱乐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宁ICP备85551464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