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荣昌府复〔2023〕13号
申请人 : 刘 XX , 男,汉族, 19XX年X月生,身份证号码:XXXX,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八角井村XXXX 。
被申请人: 重庆市 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 地址 : 重庆市 荣昌区昌州街道城南大道670号 。
负责人 : 周维波 , 支队长 。
申请人 刘 XX 不服被申请人 重庆市 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于 2020年12月 17日作出的 渝荣昌公(交巡)行罚决字 〔 2020 〕5026002900411173号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于 2023年2月3日 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 同日 依法 予以受理 。 2023年2月9 日 ,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本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 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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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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