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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关于征求《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公告
日期: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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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司法局起草了《荣昌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4月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玉屏街49号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203室,邮编:402460;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rsfwsk@sina.com;

三是电话联系023—46765926。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

2023年3月24日

附件:

关于《 荣昌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的 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 2018 37号 )关于 “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精神,根据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29号) 等相关规定,区司法局对 《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进行了细化,起草了 荣昌 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 等规定进一步细化。

二、《办法》制定过程

《办法》于 202 3 1 月上旬开始起草, 3月下旬形成初稿,经反复讨论修改,于202 3 3 24 日,征求区级部门和镇街意见,均无意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 16条。主要围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实施后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建议的情形、处理单位、申请方式、申请内容、受理与更正、不予受理的情形、审查方式和答复时间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 主要内容

1. 关于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区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均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2. 关于提出审查申请的情形。可以提出审查申请的情形包括:制定主体不合法的;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作出增加行政权力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情形; 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经济活动的事项 ;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其他违法情形。

3. 关于处理申请的单位。申请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4. 关于提出申请的方式。提出审查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交。

5. 关于申请的受理。区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转送制定机关处理。有权审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

6. 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 我区 规范性文件的;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同一有权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同一有权审查机关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理的;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7. 关于答复的时间和形式。有权审查机关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应当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 30日内作出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的,经有权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二)文件中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均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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